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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彭小花与颜五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花,颜五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2030号原告:彭小花,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住吉安县,。被告:颜五香,女,1971年5月5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花与被告颜五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小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元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小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