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2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彭小花与颜五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花,颜五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2030号原告:彭小花,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住吉安县,。被告:颜五香,女,1971年5月5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花与被告颜五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小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元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小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