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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执5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三明市鼎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鼎晟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三明市鼎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鼎晟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5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卢遵荣,董事长。被执行人三明市鼎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瞿理证,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鼎晟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刘玉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鼎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鼎晟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暂时无法处置,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执行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生龙审 判 员  陈泽明代理审判员  廖明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成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