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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刑更第3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薛铭昌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铭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444号罪犯薛铭昌,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珠海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珠金法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铭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珠中法刑一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薛铭昌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薛铭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薛铭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案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薛铭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铭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七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