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626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黄丕云与被执行人杨红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丕云,杨红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6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黄丕云,男,1974年1月26日生。被执行人杨红芹,女,1971年1月1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丕云与被执行人杨红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6年9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红芹定于2017年3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8年3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53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员  杨忠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奕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