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7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乔俊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俊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7刑初82号公诉机关高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俊岐,男,1975年6月6日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捕前住。2016年6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高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执行逮捕。高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俊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成文、薄兴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俊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乔俊岐和栗彦中(已判)、曹斌(在逃)、郑记新(已判)步行来到高邑县郭某家中实施盗窃,曹斌翻墙进入郭某家中将街门打开,盗窃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后将盗窃的电动三轮车卖掉后。二、2013年4月12日晚,被告人乔俊岐和曹斌、郑记新、栗彦中来到高邑县任某家实施盗窃,该四人用压剪将任某家街门剪开后,进入任某家,后郑记新到门外放风,乔俊岐回到高邑县东关租住处骑来一辆摩托三轮车,将任某家中的一对椅子、一个方桌、一个条几、一双旅游鞋盗走。三、2013年夏天的一个晚上,被告人乔俊岐伙同郑记新、曹斌、王立勇、栗彦中开着一辆带斗的小货车到高邑县西南关村张某1家后,曹斌将门打开,从张某1存放在家中的老式空调盗走两、三套。后该被盗的老式空调卖后,乔俊岐分得赃款一、二百元。2013年7月5日晚被告人乔俊岐伙同郑记新、曹斌、王运力(已判)再次来到了高邑县西南关村张某1家实施盗窃,郑记新在门外放风,其它三人将张某1家门弄开后,从张某1家盗窃约10套空调,郑记新分得盗窃来的空调一套。其他空调予以变卖。经高邑县物价局价格鉴定意见书认证,郑记新分得的空调价格为850元。四、2013年9月22日晚,曹斌开着一辆五菱面包车拉着被告人乔俊岐、郑记新来到高邑县中韩村王某家实施盗窃,三人将王某家开的手机充值站门剪开后从后面盗窃走几块钱的硬币,惊动该家人后其三人逃跑,在中韩村村北的树林躲了会儿后,乔俊岐等三人又开车到马村吴某家实施盗窃,该三人从吴某家盗窃编织袋装的花生二十多袋。乔俊岐、郑记新先走,曹斌又到李某盗走一辆电动自行车。曹斌、乔俊岐将盗窃的电动自行车卖给了柏乡县的“小拐子”,其他物品卖掉后,三人将所得赃款平分。五、2013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曹斌开车拉着被告人乔俊岐、郑记新到高邑县马村任青现家实施盗窃,曹斌翻墙进入任青现家中后将街门打开,后三人盗窃了任青现家中二十多编织袋的小麦和一包棉花。乔俊岐将盗窃来的小麦卖掉后,三人将所得赃款平分。六、2013年10月1日晚,王立勇开着一辆面包车拉着被告人乔俊岐、郑记新、曹斌、栗彦中到高邑县西街村刘某的库房实施盗窃,曹斌将刘某库房门打开后,该五人从库房内偷出十捆铁锹头、两捆铁叉子、一捆铁丝和两台拔玉米用的玉米机,后被告人乔俊岐将该被盗物品卖掉,赃款平分。七、2013年10月11日,曹斌开着他的面包车拉着被告人乔俊岐、郑记新到高邑县北陈庄村张某2家实施盗窃,郑记新在门外放风,乔俊岐、曹斌进入张某2家中,盗窃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后郑记新骑这辆盗窃来的电动三轮车回到了临城县南竹果村乔俊岐家,卖掉该辆被盗的电动三轮车后,三人将所得赃款平分。八、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乔俊岐伙同曹斌、郑记新开着曹斌的五菱牌面包车来到高邑县赵村,该三人将车停在了赵村东北角的位置后,曹斌将时某家门打开实施盗窃,该三人将从时某家盗窃的空调、冰箱、洗衣机、电磁炉装车拉走,并在当晚将该次盗窃的物品卖掉。九、2013年10月4日凌晨1时许,曹斌开车拉着被告人乔俊岐、郑记新到高邑县赵村谢丙果家实施盗窃,郑记新在门外放风,乔俊岐、曹斌进入谢丙果家中,盗窃了一辆电动三轮车,郑记新把盗窃来的电动三轮车骑到了临城县南竹果村乔俊岐家,天快亮的时候,乔俊岐和曹斌又将两台液晶电视机、一辆电动自行车、一辆白色的踏板摩托车偷走。偷的东西卖给了柏乡县的“小拐子”。十、2013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乔俊岐和曹斌、郑记新、王运力到邢台市桥西区范某家实施盗窃,曹斌进入范某家中后将大门打开,郑记新、王运力、乔俊岐进去后,乔俊岐在院里放风,曹斌进入屋中将范某家中的一个陶鸡、一个陶狗、一个陶屋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乔俊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乔俊岐的供述、同案人郑记新、王运力、栗彦中的供述;被害人时某、张某1、刘某、王某、李某、吴某、张某2、郭某、任某、范某的陈述;书证侦察机关对案发现场勘验记录、方位示意图、搜查笔录、被告人的辨认笔录、高邑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涉案人员的户籍证明材料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俊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交叉结伙入户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当庭认罪,量刑时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俊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梁立峰人民陪审员 孙少昆人民陪审员 郭亚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武钰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