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邵永山与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永山,X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1238号原告:邵永山,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XXX,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邵永山诉被告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邵永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永山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永山对被告XXX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曲宏图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人民陪审员 田忠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