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5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邵永山与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永山,X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1238号原告:邵永山,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XXX,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邵永山诉被告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邵永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永山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永山对被告XXX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曲宏图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人民陪审员  田忠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