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8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陈国平与余开勇、张常芝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平,余开勇,张常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8执384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平,男,汉族,1981年10月3日生。被执行人余开勇,男,汉族,1981年3月14日生。被执行人张常芝,女,彝族,1978年11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陈国平申请余开勇、张常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辖区内银行、车管、房管相关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荣审判员 杭明亮审判员 孙丽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