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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与陈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陈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10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西湖路1号。负责人湛先卿,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雪梅,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行个金部员工。委托代理人沈杰,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资产保全部员工。被告陈峰,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诉被告陈峰信用卡纠纷一案,2016年9月26日,原告以被告已还清信用卡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汪生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