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5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树华等人与付斌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华,朱可兴,朱金英,朱金兰,付斌,陈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5210号申请人王树华。申请人朱可兴。申请人朱金英。申请人朱金兰。被申请人付斌被申请人陈晨。申请人王树华、朱可兴、朱金英、朱金兰与被申请人付斌、陈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付斌驾驶的鲁****2K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付斌驾驶的鲁****2K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孝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