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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6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栾淑容、李本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栾淑容,李本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938号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533171XL。法定代表人:徐厚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三明,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住重庆市北碚区,其余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栾淑容,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余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李本园,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余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栾淑容、李本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孙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孟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