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广福诉李长永、李长红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福,李长永,李长红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996号原告:李广福,男,汉族,1952年11月20日出生,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徐文忠,林甸县林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长永,男,汉族,1977年8月17日出生,无业。被告:李长红,女,汉族,1980年2月10日出生,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福与被告李长永、李长红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李广福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果继伟代理审判员 王 阳代理审判员 刘 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