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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71民辖终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福建森友食品有限公司与福建福广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森友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福广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71民辖终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森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印刷基地工业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庆云,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福广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康路41号金山碧水二期摘仙苑17#楼203单元。法定代表人:黄志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启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鸿忠,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森友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福广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6)赣7101民初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森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认为,福建森友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森友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爱武审 判 员 罗 文审 判 员 彭 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罗洁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