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执保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廖世坦、廖青梅与被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世坦,廖青梅,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680号申请人:廖世坦,男,汉族,1986年5月23日出生。申请人:廖青梅,女,汉族,1986年7月21日出生。上列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素芳,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曾丽水,经理。申请人廖世坦、廖青梅与被申请人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廖世坦、廖青梅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1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孙培霞以其所有的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X幢X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廖世坦、廖青梅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孙培霞提供的担保财产:孙培霞所有的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X幢X室房屋。案件申请费130元,由申请人廖世坦、廖青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伍南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红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