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6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立堂与被执行人李勇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立堂,李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6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龚立堂,男,汉族,1970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被执行人李勇军,男,汉族,1981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申请执行人龚立堂与被执行人李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3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龚立堂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对被执行人的一辆汽车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至2018年6月19日),其余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3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对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数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交书面解除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友良审判员 王生辉审判员 周素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兴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