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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南昌市科技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南昌市科技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舒亦平,江筱华,舒志伟,姜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中大道。负责人:葛宇飞,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南昌市康鹏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表人:舒亦平。被执行人:南昌市科技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高松。被执行人:舒亦平,男,195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江筱华,女,195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舒志伟,男,198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姜凌,女,198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南昌市康鹏钟表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288448.17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至2016年4月10日,利息(含罚息、复利)132840.04元,从2016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被执行人南昌市科技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舒亦平、舒志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江筱华、姜凌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84490元,执行费39020元(暂计)。现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市康鹏钟表有限公司、南昌市科技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舒亦平、江筱华、舒志伟、姜凌银行存款3544798.21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南昌市康鹏钟表有限公司、南昌市科技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舒亦平、江筱华、舒志伟、姜凌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贵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魏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