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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9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郭新胜与德惠市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立波、董树德、董立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胜,德惠市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立波,董树德,董立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9247号原告:郭新胜。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西十道街学府嘉园**号楼。法定代表人:董树德,董事长。被告:董立波。住德惠市。被告:董树德。住德惠市。被告:董立涛。住德惠市。原告郭新胜与被告德惠市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立波、董树德、董立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郭新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立波返还原告合作投资款400万元;3.判令董树德、董立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23日董立波以德惠市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一份,此后,原告自2011年3月28日至2011年12月7日,共向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投入资金1100万元。2012年年底,原告得知自己投入的大部分资金被董立波揶用,根本没有用于小额贷款公司方面。原告提出解除协议。自20131月5日至2014年2月28日,董立波分十六次给付原告共计4309900.00元。此间,董树德、董立涛为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愿意替董立波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董树德、董立涛现不在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原告亦提供不出二人现在的住址及邮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其可待查明二人的详细住址后再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新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00元及邮寄送达费180.00元返还原告郭新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祝 飞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熙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