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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辖终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周建纲与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建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辖终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焕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纲。上诉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2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绍兴市上虞区,故本案应由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管辖。另本案合同履行地也不在象山。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周建纲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原审法院以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并以此确定案件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贤军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代理审判员  夏武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卢秧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