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5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金壮志与马俊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壮志,马俊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5226号申请执行人金壮志,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马俊辉,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金壮志与被告马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5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壮志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马俊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壮志未实现债权5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房产已被法院处置,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522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许雅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