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向春喜与陈伟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春喜,陈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向春喜,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陈伟伟,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向春喜与被执行人陈伟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944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8000元及利息。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执16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张 福 成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