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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理如、苟兴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昌县农场信用合作联社,陈理如,苟兴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执431号申请人平昌县农场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理如被执行人苟兴菊关于申请人平昌县农场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理如、苟兴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天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