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8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汤海泉申请谭凤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海泉,谭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8执487号申请执行人汤海泉,男,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系双辽市农业银行职工,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谭凤云,女,1966年3月8日生,汉族,茂林镇中心小学教师,现住双辽市。本院在执行汤海泉与谭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谭凤云的工资收入被本院另一执行案件扣留,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审查,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刘凤华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付俊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