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李芝波、周朝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芝波,周朝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22执29号申请执行人李芝波,男,1986年9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被执行人周朝花,女,1992年5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李芝波向本院申请执行周朝花支付申请人李芝波2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朝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仁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2执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芝波发现被执行人周朝花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华审判员 杨时军审判员 彭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洪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