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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6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苍梧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金波、梁柳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梧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金波,梁柳淑,傅晓梅,罗健强,广西梧州市海康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6执3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苍梧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苍梧大道212号1-5层。法定代表人刘伟坚,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金波,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被执行人梁柳淑,女,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被执行人傅晓梅,女,1972年1月15日,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罗健强,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海康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骨路7号。法定代表人傅晓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06民初74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苍梧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波、梁柳淑、傅晓梅、罗健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具体内容见协议):1.被执行人傅晓梅自愿以位于梧州市龙骨路7号三层非住宅(房权证号:梧房权证蝶山字第××号,建筑面积577.55平方米)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苍梧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偿还本案的债务本息1438532.54元;2.本案申请执行费16714.46元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各承担一半。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第三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应予以认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406民初7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 宇人民陪审员  何少飞人民陪审员  纪承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