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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4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章丽亚与安徽浙南精密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丽亚,安徽浙南精密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4执342号申请执行人:章丽亚,女,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执行人:安徽浙南精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工业园区会山路15号。法定代表人:王爵东,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绩劳仲字(2016)第1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浙南精密管业有限公司早已停产,且公司资产均被抵押,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绩劳仲字(2016)第1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叶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斌(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