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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舟山市兴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舟山金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兴泰物流有限公司,舟山金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2643号原告:舟山市兴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浦口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陈培章,总经理。被告舟山金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小沙街道。法定代表人傅万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兴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金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兴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兴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舟山市兴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金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