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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苗卉娟诉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张彬、卜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卉娟,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张彬,卜德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485号原告:苗卉娟,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余家燕,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冬冬,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法定代表人:张桂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龙,该公司职员。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负责人:张彬,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彬,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被告:卜德坤,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卉娟诉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张彬、卜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卉娟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卉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卉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卉娟负担。审 判 长  张新宏审 判 员  张 艺人民陪审员  刘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孟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