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7财保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振与被申请人张二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二辉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7财保1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振,男,1983年7月9日出生,住垣曲县。委托代理人文宏,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二辉,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住垣曲县。申请人张振与被申请人张二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晋0827财保16号民事裁定,本院依法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一、扣押被申请人张二辉所有的x黑色奥迪A6L轿车一辆。二、查封被申请人张二辉所有的位于长直乡兽医站上下门面房四间。三、查封被申请人张二辉所有的位于国泰新天地2-1-13-1301的单元楼一套予以查封。四、冻结申请人张振农业银行存款四十万元。采取保全措施之后,申请人张振以对方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二辉在采取保全措施后自动履行了债务,申请人张振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二辉所有的x黑色奥迪A6L轿车的扣押。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二辉所有的位于长直乡兽医站上下门面房四间的查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二辉所有的位于国泰新天地2-1-13-1301的单元楼一套的查封。四、解除对申请人张振农业银行存款四十万元(帐号:x)的冻结。案件申请费三千九百八十五元,由申请人张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延亭审 判 员  李 玲代理审判员  张桃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霍贾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