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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5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宿迁华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阮长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华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阮长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5183号原告:宿迁华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32222-1,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上海阳城花园8幢2-103B。法定代表人:翟永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义、韩亚芹,该公司员工。被告:阮长明,男,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华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阮长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一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