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财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巧玲与房加利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巧玲,房加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财保292号申请人王巧玲。被申请人房加利。申请人王巧玲与被申请人房加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苏N×××××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60000元),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苏N×××××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洁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