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执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宿礼鹏与董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礼鹏,董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139-2号申请执行人:宿礼鹏。被执行人:董磊。本院在执行宿礼鹏与董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潍城民三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芃审判员 刘鹏飞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志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