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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9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建厦建材房产置业公司与李洪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建厦建材房产置业公司,李洪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966号原告:天津市建厦建材房产置业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华章里3号楼2栋202。法定代表人:刘金刚,董事长。诉讼代理人:李紫薇,职工。被告:李洪友,男,194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建厦建材房产置业公司与被告李洪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建厦建材房产置业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建厦建材房产置业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建厦建材房产置业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由东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袁俊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