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辖终2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与杨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杨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2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5号四川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世外桃源广场)A、B栋16层。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良,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上诉人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8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则,本案合同收货地址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故应由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成都市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原审原告杨良选择向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毛菊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