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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5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赵玉芬与赵保录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芬,赵保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619号原告:赵玉芬,女,1934年12月1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赵保录,男,67岁,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芬与被告赵保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芬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玉芬承担。审判员  林孟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