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5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赵玉芬与赵保录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芬,赵保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619号原告:赵玉芬,女,1934年12月1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赵保录,男,67岁,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芬与被告赵保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芬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玉芬承担。审判员 林孟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