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吕世海与通化县宏达轻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世海,通化县宏达轻体加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吕世海。被执行人:通化县宏达轻体加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世海与通化县宏达轻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此案正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申请执行人吕世海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复议结束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5)二执字第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复议结束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冷柏松审判员 :黄伟军审判员 :尹远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嘉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