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终03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朱来玉与安徽庐江县环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来玉,安徽庐江县环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03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来玉,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清,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青松,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庐江县环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泥河镇海神大道030号。法定代表人:张旭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民,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艺,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杰。上诉人朱来玉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庐江县环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9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来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马枫蔷代理审判员 余海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梦云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