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漳州市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漳州市人民政府、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漳州市人民政府,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漳行初字第14号原告漳州市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东环路浦东花园一号楼5号店。组织机构代码15651934-3。法定代表人卢信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复,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明哲,男,漳州市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漳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檀云坤,市长。委托代理人陈伟存,男,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芗城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贺洋,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96号。法定代表人吴洪池,代区长。委托代理人戴贺亮,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委托代理人蔡清良,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漳州市人民政府、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漳州市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庭外达成补充协议,继续本案诉讼已无必要为由,于2016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市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盖华丽代理审判员 王炜强人民陪审员 王闽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雪贞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