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杨加军与张以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加军,张以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3271号原告:杨加军,委托代理人:包根,灌云县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以满。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加军与被告张以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杨加军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以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加军对被告张以满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加军撤回对被告张以满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立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