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87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余姚市海川化工商行与奉化市旭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海川化工商行,奉化市旭日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8766号之一原告:余姚市海川化工商行。住所地:余姚市塑料城A区四楼东楼A-496室。组织机构代码:L6077789-3。经营者:贺美香。委托代理人:刘晓泉,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化市旭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经济开发区四明东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57366770XH。法定代表人:张宇炯,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海川化工商行诉被告奉化市旭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海川化工商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余姚市海川化工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海川化工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49元,减半收取5424.5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694.50元,由原告余姚市海川化工商行负担。审 判 员 何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周莹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