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雄与李映章、李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雄,李映章,李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张雄,男,生于1975年2月2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菊芳、吴超,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映章,男,生于1963年9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李季,男,生于1987年11月24日,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276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张雄申请执行李映章、李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李映章、李季应当归还申请执行人张雄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为止,并支付诉讼费3166元,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向李映章、李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9月8日,被执行人李映章来到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张雄协商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映章、李季所欠申请执行人张雄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垫付诉讼费用,在农历2016年底前支付100000元,余款在2017底前付清。由于申请执行人张雄与被执行人李映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合江民初字第27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 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