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韩树国与李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树国,李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2728号原告韩树国,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明,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树国诉被告李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准备去公安机关控告被告李明等人涉嫌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等刑事犯罪行为,依法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树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建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谭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