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3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张立,袁顺香,殷红,深圳市华远建筑工��设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侯正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张立,袁顺香,殷红,深圳市华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侯正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户籍地址湖北省钟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顺香,户籍地址湖北省钟祥市。原审被告殷红,户籍地址湖北省钟祥市。原审被告深圳市华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天利中央商务广场B3001E。法定代表人冯晓丹。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地址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2-1号一幢二楼。负责人顿鹏程。原审被告侯正荣,户籍地址湖北省钟祥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立、袁顺香、原审被告殷红、原审被告深圳市华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侯正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77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主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被上诉人出示的证据可知,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发生在湖北省钟祥市,被上诉人与遇难者的户籍也是湖北省钟祥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湖北省钟祥市,同时本案审理过程必然涉及交通事故相应资料调取认定、死亡赔付标准、抚养费用赔付标准等等的确认。因此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的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管辖审理更易快速、合理的解决争议、平定纠纷,故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侵权行为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裁令: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776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原审裁定据此驳回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庄 齐 明审判员 唐 林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晨(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