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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81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谭某某变造身份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81刑初278号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75年7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某煤矿钻探队临时工,高平市人。2016年8月30日因涉嫌犯变造身份证件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原籍。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公诉刑诉(2016)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谭某某未曾申领过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7月26日,谭某某因害怕驾驶车辆上班被交警查获,于当天下午,取出其弟谭某甲的驾驶证,用小刀将驾驶证右下角塑封口拆开,取出谭某甲的照片,换入自己的红底免冠照片。当晚22时许,谭某某携带变造的驾驶证驾车出发,当行至高平市某服务站时被交警当场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变造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高平市公安局受案、立案登记表,变造的驾驶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查获经过,被告人谭某某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谭某甲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小型轿车的车辆信息,被告人谭某某的身份信息、证人谭某甲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变造谭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程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