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彭华与陈月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华,陈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彭华,男,1965年7月6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陈月英,女,1954年4月12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D申请执行人彭华与被执行人陈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月英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经向浙江省公安厅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浙江省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陈月英所有的在丽水市鸿兴水产有限公司的股权已被我院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7月20日)。经向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月英和案外人章升鸿共有的坐落于莲都区城东路188号1幢204室的房产已由云和法院(2015)丽云执民字第00349号案件拍卖,拍卖款优先受偿于云和县农村信用联社云和信用社后无余款,陈月英和案外人章瑜、陈霖霖、章升鸿共有的坐落于莲都区大洋路369-2号的房产已由缙云法院(2015)丽缙执民字第01243号案件拍卖,拍卖款优先受偿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后无余款。被执行人陈月英所经营的丽水市鸿兴水产有限公司目前已歇业,经审计,该公司为亏损经营,负债总额高于资产总额。本院已将陈月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出境措施。我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没有异议,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6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月英所经营的丽水市鸿兴水产有限公司目前已歇业,经营期间为亏损经营,故被执行人陈月英在该公司的股权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5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吴高美执 行 员 蓝天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傅陈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