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7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赵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20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8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80年6月9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本院在执行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即(2014)矿民一初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某应付抚养费(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3000元,被执行人李某已将上述抚养费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某。至此该案本次申请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矿民一初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所确定的给付抚养费本次申请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矿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