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23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马晓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3刑初573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晓斌,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3月19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6)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晓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晓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马晓斌亲自或者伙同何嘉俊、周振雄(均已起诉)在惠东县多祝镇横塘桥、多祝镇三竹围沙场路口等地,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给吸毒人员黄某等人。2015年6月份以来,马晓斌在多祝横塘村委等地,多次贩卖氯胺酮给吸毒人员张某。2015年12月5日,何嘉俊、周振雄以及吸毒人员黄某、张某均在多祝镇被抓获归案。2016年2月份以来,马晓斌在多祝镇明溪村委横塘村的家中,两次贩卖氯胺酮给吸毒人员龚某(未成年人)。2016年2月16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多祝镇三竹围村将马晓斌抓获归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递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晓斌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晓斌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马晓斌伙同何嘉俊、周振雄(均已判刑)多次在惠东县多祝镇向吸毒人员黄某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2016年2月16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多祝镇三竹围村将马晓斌抓获归案。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依法启动本案的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材料,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16日21时45分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多祝镇三角村委三竹围村将被告人马晓斌抓获归案。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抓捕同案人何嘉俊的现场位于广东省惠东县多祝镇居委东门市7号及现场环境概况。4、证人黄某的证言材料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黄某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多次向马晓斌购买毒品氯胺酮。黄某需要毒品的时候会用手机联系马晓斌(海洋网短号657876),然后约好地点(一般是在多祝金多宝附近),有时候周振雄会送货过来。交易一般选在晚上黄某下班后的那段时间,每次交易都是在30元至50元之间,毒品的包装是用透明塑胶袋(带密封条包装),交易完毒品后就各自离去。此外,何嘉俊也有为马晓斌送货,并收取毒资。经辨认,黄某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马晓斌就是贩卖毒品给他的人。5、同案人何嘉俊的供述、辩解材料及辨认笔录,证实何嘉俊曾帮马晓斌送了一次100元的毒品“K粉”给黄某并收了黄给的100元。经辨认,何嘉俊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马晓斌就是叫他送毒品的人。6、被告人周振雄的供述、辩解材料及辨认笔录,证实周振雄从2015年11月份开始帮马晓斌送毒品。由于周振雄没有工作,当他与马晓斌在一起有人打电话找马晓斌要毒品时,马就会叫他帮送毒品。周振雄曾多次帮马晓斌送“货”给黄某。经辨认,周振雄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马晓斌就是叫他帮送毒品的人。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马晓斌、同案人何嘉俊、周振雄、证人黄某尿液样本经氯胺酮试剂检测,呈阳性。8、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马晓斌的出生日期及身份户籍等情况。被告人马晓斌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关事实以及被告人马晓斌的辩解意见,本院评判如下:一、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马晓斌直接与黄某、张某、龚某交易毒品的指控,经查,证人黄某、龚某分别指证马晓斌曾单独与他们交易毒品,但没有其他关联性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证实马晓斌直接与黄某、龚某交易毒品。证人张某也指证其直接到马晓斌家中交易毒品,虽然同案人周振雄供述“鸡笼”曾到马晓斌家拿毒品,他从马晓斌家的楼上将毒品送到楼下交给“鸡笼”,但上述同案人供述材料与证人证言并不能够完全相互印证,在缺乏其他关联性证据以及周振雄通过辨认没有准确表述“鸡笼”就是张某的情况下,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马晓斌直接向张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公诉机关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二、关于被告人马晓斌在庭审中提出其没有贩卖毒品的辩解意见,经查,同案人周振雄、何嘉俊均指证他们根据马晓斌的指示将毒品带给吸毒人员黄某,黄某的证言也证实他与马晓斌联系交易毒品事宜后,多次由周振雄、何嘉俊送货完成毒品交易。同案人周振雄、何嘉俊的供述能够与黄某的证言材料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马晓斌伙同周振雄、何嘉俊向黄某贩卖毒品的事实。被告人马晓斌的辩解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晓斌明知是毒品氯胺酮仍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晓斌犯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递交了《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晓斌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惠东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有据,并符合本案实际,体现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晓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惠霞审 判 员  吴润明人民陪审员  叶卓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纪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