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83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付红卫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红卫,张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付红卫被执行人张粒本案在执行付红卫申请张粒婚姻家庭纠纷一案,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签发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2016年10月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晋总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审判员  赵永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占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