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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海武与孟和巴特尔、金胡等5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武,孟克巴特尔,金胡,宝音乌达拉呼,胡达古拉,特木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3082号原告刘海武,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孟克巴特尔,男,年龄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金胡,女,年龄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宝音乌达拉呼,男,年龄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胡达古拉,女,年龄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特木热,男,年龄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武诉被告孟克巴特尔等五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包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小牧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