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武汉双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龙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双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龙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双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名都A区14栋2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范学良,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龙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东吴大道592号。法定代表人李天盼,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硚口民二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龙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龙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熊向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文新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