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伟,蒋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66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215号。法定代表人李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伟,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静河乡。被执行人蒋军良,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静河乡。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伟、蒋军良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本院(2016)湘民督字第10、1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伟表示被执行人蒋军良所借款项实际由其支配与使用,应由其偿还,对此申请执行人亦无异议,故本院决定对该两案并案执行。根据支付令,被执行人蒋伟、蒋军良应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109016元,案件受理费3411元,共计512427元。现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蒋伟自愿以其所有的,现登记在易新明名下(已经本院裁定以物抵债给蒋伟)的位于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兴湘市场16栋108、119、120号门面(权证号:湘房权证文星镇字第A001**,建筑面积65.91㎡)按照本院委托司法评估机构湖南明达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做出的湘明房评字【2014】132号《评估报告书》所确定评估价格508900元抵偿两被执行人蒋伟、蒋军良所欠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对剩余债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承担过户办证相关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蒋伟所有的,现登记在易新明名下(已经本院裁定以物抵债给蒋伟)的位于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兴湘市场16栋108、119、120号门面(权证号:湘房权证文星镇字第A001**,建筑面积65.91㎡)作价5089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抵偿所欠债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国奇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盛哲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