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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1行审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曾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曾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921行审29号申请执行人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孝昌县。法定代表人朱均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滨、黄任学,该局工作人员。上述两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代为和解、放弃、承认诉讼请求、领取法律文书等。被执行人曾攀。申请执行人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孝昌工商处字(2015)第508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了本案。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举报,组织执法人员对被执行人曾攀位于孝昌县城区北京路东的营业场所(老孝武超市对面)进行调查。经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曾攀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标有“上海雀友”的自动麻将机2台,申请执行人将涉嫌麻将机予以扣押。经松冈机电鉴定:上述产品非该公司生产,亦未经该公司合法授权,属侵犯该公司“雀友”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申请执行人根据营业执照核准事项确定被执行人曾攀为违法主体,并认为:被执行人曾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接到鉴定报告后,既未陈述申辩意见,也不能提供相关进货单据及产品质量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所销售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其侵权行为成立,依法应予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曾攀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但被执行人曾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或申辩等事由。2015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孝昌县工商局作出孝昌工商处字(2015)5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曾攀侵权行为成立,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被执行人曾攀罚款100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2月31日送达。2016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公告向被执行人曾攀送达孝昌工商催告字(2016)010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又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孝昌工商处字(2015)第508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曾攀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后又不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孝昌工商处字(2015)第508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员  叶幼文审 判 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李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国民 更多数据: